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瑪3-10,全然送入倉庫,使我家有糧,如果是十一,人沒有權力隨意調動。
如果人是在律法之下就當按按律法的規定而行。
如果人在恩典之中就憑聖靈(感動)而行,各人自然回應就可。
但如果你所一起生活追求的教會,是走律法的路,人在其中沒有理由不順服的。
另外要思想的是,為何要將十一挪到它處?
真正的原因—-
不滿意教會的帶領?不認同教會金錢管理的模式?還是—–?
猶大明明是個賊,這是一開始主就知道的,但仍舊讓他管理錢囊。
教會若失責,時間到了自然會有 神的管教,但奉獻究竟意義是什麽?
是人對 神的愛嗎?是真正看見爲 神擺上的一切都值得?
如果這是人裡面實際的景況,怎會在十一上跟 神過不去?
不願意擺上,與挪用到它處都是過不去的景況,
太5:18節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,
成全就是做的比原來還多、還好,不是嗎?